社團法人臺東縣志願服務協會組織章程
91年3月30日成立大會通過並報請縣政府備查
台東縣政府93年4月25日府社行字第0910027225號函備查
93年3月5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請縣政府備查
台東縣政府93年3月18日府社行字第0930023075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東縣志願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台東縣轄內。
第 五 條 本會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縣轄內各志願服務之整合工作。
二、辦理本會會員之教育訓練。
三、辦理本會會員的各項表揚及聯誼活動。
四、推展本縣志願服務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居住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以上,經縣府登記有案之志願服務隊所屬之志工。(註一)
二、團體會員:本縣轄內,以從事推展公益服務、關心社會,凡有共同理念,組成志願服務隊,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完備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每一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二人。(註一)
三、贊助會員:凡本縣轄內之機關、團體、學校,贊同本會宗旨者,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基本會員: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二、贊助會員:
發言權。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本會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本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
三、解散。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其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議時當然主席。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召集監事會議,並為會議時之主席。
第 十七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公務得酌支交通費。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本會組織章程。
三、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四、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決議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之考核。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稽查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報告及質詢,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組執行各項員會務,並置正、副小組長負責業務之策劃進行,各組之任務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地方熱心人士及對本會過去有貢獻之會員為本會顧問,由理事長推選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惟經監事會函請召開或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會議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代表,但有緊要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代表大會需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於七天應通知各理、監事,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各項會議應有出席過半數始得開會,其決議案須出席理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章 職務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理事會聘任顧問若干人,理事會置總幹事一人,負責執行各項日常業務。
第 三十 條 理事長職掌: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公佈組織章程與聘免幹部。
三、經費動支審核事項。
四、執行會務會議決議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戰掌:
一、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理事不在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二、監督會務會議決議執行事項。
第三十二條 總幹事職掌:
一、承辦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執行會務工作。
二、執行本會與其他團體聯繫工作。
三、協調各組組織之運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但縣府所屬運用單位之志工隊經理事會同意得減收或不收取常年會費。(註一)
三、政府補助費。
四、熱心公益人士或會員之捐款。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絛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報表,經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經費全數捐贈主管機關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暨相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辧理之。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